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四)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07-07-24 02:47 字体: [ ]  进入论坛
(单词翻译:双击或拖选)
第二十四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致使技术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的,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㈠另一方违反合同;     ㈡发生不可抗力;     ㈢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     第二十五条技术合同的变更、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在技术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将其权利和义务的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第三方。     第三章技术开发合同     第二十七条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第二十八条委托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委托方的主要义务是:     ㈠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并完成协作事项;     ㈢按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研究开发方的主要义务是:     ㈠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     ㈡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     ㈢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方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第二十九条委托方违反合同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研究开发方违反合同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的,除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合同外,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失败的,应当返还全部或者部分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TAG标签: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