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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对美国法律教育的认识,局限于阅读美国法学院的印刷材料和来访客人的介绍,并无真切的感性认识。日前有机会访问美国的Syracuse、New York、 Columbia和Duke四所大学法学院,对美国的法律教育有了一些第一手的零星的认识,现整理出来与同仁共享。 一、法律图书馆在整个法律教育中的作用 当我在回程的长时 间飞行中开始整理此行的收获和零乱的思绪时,想起这四所法学院的图书馆,我要说的第一句话就是,法律图书馆真的太重要了,而这些图书馆管理之专业化、硬件设施之优越(甚至可以说奢侈豪华)令我惊叹不已。 按照美国有关开办法学院的要求,建设一个法律图书馆是开办法学院的必备条件,没有一个符合条件的专业图书馆是不能开办法学院的。而且法律图书馆通常是独立于大学总图书馆、建立在法学院内的专业分馆。美国法律图书馆馆员协会(American Association of Law Librarians, 简称AALL)是一个全国性的独立组织,每年开一次会,就有关全国法律图书馆的工作进行研讨。法律图书馆职(Law Librarianship)是一个独立的职业,它不仅适用于大学法学院,而且国会、政府的法律部门、法院、律师事务所也都要有法律图书馆,也都需要职业法律图书馆馆员。因此这个职业适用的范围非常之广。可以说,只要有法律职业的存在,就同时需要配套的法律图书馆职业的存在。 法律图书馆馆长。大学法律图书馆馆长通常是由一位法学院专职副院长担任,在有些大学是由一位资深教授担任的。按照有关规定,馆长应该具有法律和图书馆或信息科学双学位,应该具有图书馆管理的知识和经验。馆长是法学院的全职人员。馆长手中掌握有充足的经费,而且有很大的人事权,可以自行决定聘任所需人员。馆长除了负责图书馆的管理外,还负责给一年级学生讲授Legal Research and Writing这门课。 Legal Research and Writing课程。这门课是法学院所有学生的必修课,其主要内容是向学生讲授法律资料、法律信息的情况,如何查找案例和有关立法,包括查找书面法律出版物和网络上的法律信息资源,另外介绍如何把法律运用于具体的案例、如何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等。这门课是一年级的必修课程。美国是案例法国家,法学院的学生如果不懂得如何查找法律资料,是没办法学习的,将来也是没办法工作的,所以学生都很重视这门课。我国学者通常将这门课译为“法律研究与写作”,其实并不准确。 Research的本意应为Re-search,是“重新寻找、再三寻找”的意思,在中文里我们一提“研究”二字,人们往往联想起学者的学术研究(英文常用Studies),因此往往误解这门课的真实意思,以为是教学生如何作学术研究。所以当有人说我国大学法学院不教学生如何作Research,而律师和法官也不知道如何作Research时,我们会十分纳闷,为什么学生还有律师、法官要作学术研究?其实这是误译所导致的误解。而且Legal Writing在这里也不是一般的法律文书写作,那是另外一门课即Legal Drafting,在这里其实际含义是Legal Analyzing,故译为“分析”较为确切。所以这门课准确地应译为“法律文献检索和法律分析”。在国内我们没有这门课,这也是令老外十分吃惊的事情。 法律图书馆馆员和工作人员。许多大学也要求法律图书馆馆员应具备法律和图书馆学双学位,而且要懂两门外语,拿到硕士、博士学位到图书馆当馆员的也大有人在。这使我十分吃惊。在国内,不要说找一个拿到博士、硕士学位乃至双学位的人当图书馆馆员,就是一个本科毕业生,如果让他或她到图书馆工作,他或她一定觉得亏了自己,而周围的人也会觉得他或她的大学白念了。我们太不重视图书馆工作了!中国是一个有五千年文明史的古国,还没有一个只有200多年历史的国家重视图书资料工作,这实在令人汗颜。 我曾经问过一些法律图书馆的馆员,他们拿到了美国的法律职业博士学位(即JD学位),不去做职业律师赚大钱,而在图书馆工作亏不亏,他们没有人觉得亏,只说自己很喜欢自己的工作,觉得很有意义。没有任何人觉得自己的法律白念了。我深深感觉到他们所表现出的对自己职业的喜爱和可贵的敬业精神。对他们来说,没有转行问题,因为法律图书馆本身就是一个可以终身为之奋斗、为之献身,也值得终身为之奋斗、为之献身的高尚职业,他们在进图书馆大门之前,已经选定了以此为终身职业。我现在才明白为什么在我国一个大学毕业生不愿意从事法律图书馆工作,因为在我国三百六十行,还没有法律图书馆这一行。当然美国图书馆职员的工资比我们的也要丰厚得多,但是我国法学教授的工资同样比美国同行要低得多呀! 纽约大学法律图书馆藏书量50多万册,共有全时职员50余人,如此庞大的队伍,又令我大吃一惊。许多大学法律图书馆实行24小时开放,职员三班导。而美国的不少律师事务所也都是24小时开放,因为美国是夜晚时,地球的另一边正是白天,可能会有业务到来。可见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对法律职业的需求之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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