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八)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07-07-24 02:40 字体: [ ]  进入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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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实施专利、使用非专利技术引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转让方承担责任。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非专利技术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合同没有约定的,任何一方无权分享另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     第五章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四十四条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     第四十五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方的主要义务是:     ㈠阐明咨询的问题,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     ㈡按期接受顾问方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技术咨询合同的顾问方的主要义务是:     ㈠利用自己的技术知识,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委托方的问题;     ㈡提出的咨询报告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     第四十六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数据资料,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的,所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付的报酬应当如数支付。技术咨询合同的顾问方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所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方按照顾问方符合合同的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委托方承担。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技术服务合同指当事人的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     第四十八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方的主要义务是:     ㈠按照合同约定为服务方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     ㈡按期接受服务方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技术服务合同的服务方的主要义务是:     ㈠按期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     ㈡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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