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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英文合约的结构
一份完整的英文合约通常可以分为标题、序文、主文条款及结尾辞四大部份。「标题」在开宗明义地显示合约的性质;「序文」是用最简单的说明,大略介绍合约订立的背景;「主文条款」里包括依各种合约性质的不同而约定的特殊条款,以及不论何种类型合约都会出现的一般条款;最后「结尾辞」则是当事人签名前的一段文字,为整份合约画下句点。以下分别就此四部份为说明。 一、合约的标题 英文合约和中文合约都一样,标题并不是一定要有的,因为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是用合约内容的各个条款来判断,标题基本上不会产生任何影响。但为方便辨识的考量,合约撰写人通常都会依照合约性质,在合约首页的最上方给予一个适当的标题,例如"Share Purchase Agreement"(股份收购合约)、"Joint Venture Agreement"(合资合约)、 "Loan Agreement"(贷款合约)、 "Distribution Agreement"(经销合约)、 "License1 Agreement"(授权合约)等等。 至于标题中可能使用的 "agreement" 、 "contract" 、 "letter" 、 "memorandum2" 、 "understanding" 等各式各样的名称,有哪些意义相同,哪些在法律上可能有不同的拘束力,则请参阅第壹编之壹「英文合约的名称」一节,不再赘述。 二、合约的序文 英文合约在标题之后,各式各样的条款出现之前,通常会先有一段「序文」,一般而言不会占去太多的篇幅,目的在很简略地介绍合约规范内容之人、事、时、地、物等背景,让阅读合约的人在接触冗长复杂的主文前,先有一个基础的认识与心理准备。 详细来说,序文通常又分作以下两个段落:第一部份文字叫做 "commencement" ,也就是合约的「开场白」,内容在说明合约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当事人的国籍与住所或主营业所、订约日期等等。 This Share Purchase Agreement is made on the 3rd day of May, 1991 by and between&: (1) ENTERPRISES HOJAEC SA, a company organized and existing& under the laws of France and having its registered office& at 89 rue3 Albert Thomas, 75010 Paris and (2) Mark Gilbert Handerson, an individual with nationality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Passport No.12345678), residing at 2199 Palm Street, Pleasant Hill, California 94509, USA. 本股份收购契约订立于公元一九九一年五月三日,双方当事人为: (1) 依法国法律组织设立的ENTERPRISES HOJAEC SA公司, 注册所在地为48 rue Albert Thomas, 75010 Paris,与 (2) 美国籍的Mark Gilbert Handerson (护照号码12345678 ),居住于2199 Palm Street, Pleasant Hill, California 94509, USA. & by and between 要表示合约是由哪些当事人所订定,英文中通常会说"This Agreement is made by and between……",用"by"来表示合约「被谁订定」,"between"来表示「谁与谁之间的合意」。如果当事人不只两个,也可以用"by and among"来代替。 & organized and existing 合约开场白里要说明当事人的国籍,在自然人的情况下可以用"a national of ……"或"an individual with the nationality of ……"来表示,如果是法人组织多半使用"organized and existing under the laws of ……"这样的字眼,其中"organized"也可以用"incorporated"来代替。 & registered office "registered office"是指一个公司的「注册所在地」,它和"principal office" ,即「主营业所」并不一定位于同一个地方。举例来说,现在台湾很多本土企业基于税务与方便性的考量,流行在海外几个特定的地方,例如英属维京群岛(British Virgin4 Islands; 简称"BVI")成立所谓的「纸上公司」("paper company"),此时这个公司必须在BVI「当地」设有一个registered office,但是公司的principal office则可能不在BVI,而位于台湾本土,因为公司一切的业务经营实际上都在台湾进行。 第二部份叫做"Recitals5"或 "Preambles",是由数个以"Whereas"字样开头的句子所组合而成(这些句子俗称为"Whereas Clauses" . "Whereas"的本义是"When in fact"、"considering that"、或"that being the case"的意思,所以"Whereas Clauses"就表示当事人乃是在本于对这些事实(例如订约的目的、背景来由等)的共同认识,订立此合约。以下是一个经销契约(Distribution Agreement)的Whereas Clauses,很简单明了地叙述制造商与经销商双方合作的意愿。 Whereas, Manufacturer is engaged in the manufacture and sale of the Products; Whereas, Manufacturer is desirous of selling the Products in the Territory; Whereas, Distributor is engaged in the importation and distribution of the related products of the Products in the Territory; and Whereas, Distributor is desirous of becoming a distributor of the Products in the Territory. &Now Therefore, the parties hereto agree as follows: (*"Manufacturer", "Products", "Territory", and "Distributor" are all to be defined in other parts of the contract.) 制造人乃从事本商品制造之公司。 制造人希望在经销区域进行本商品之销售。 销售人乃在经销区域从事与本商品相关商品进口与销售之公司。 销售人希望能在经销区域代销本商品。 基于以上之认识,双方当事人遂就下列各事项达成协议: (*文中提到的「制造人」、「本商品」、「经销区域」及「经销商」都应该在合约的其它部份加以定义。)请参照本书第贰编之伍「定义条款」。 & Now Therefore, the parties hereto agree as follows: 紧接在一串whereas clauses之后,会出现类似上例中的"Now Therefore, the parties hereto agree as follows:"这样一句话,目的在提醒阅读合约的人,真正规范订约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在这句话之后就要开始了,也就是说,这句话(一般称为 "operative part")是序文与主文之间的桥梁,在此之前为订约背景事实的叙述,在此之后则为关于交易关系的实体约定。 实务上常见者,当事人签署一份合约之后,因为对同一交易事件还有后续的约定未及于该合约记载清楚,于是再另外作成第二份合约,作为先前合约的补充条款(supplemental clauses)。在这种情况下订立的第二份合约中,就会在Whereas Clauses 说明其缔约的来由与补充的性质。例如: WHEREAS, this Agreement is supplemental to an agreement dated 5 December 1989 between the parties to this Agreement ("the Principal Agreement") under which the Purchaser agreed to buy certain assets of the Vendor6 for an aggregate7 sum of £3 million. 本合约是为补充双方当事人前于公元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五日业已缔结之合约(以下称「主合约」)所订立,买方于主合约中同意向卖方购买总价值三百万英镑的资产。 三、主文条款 各式各样的主文条款是合约中最核心的部份,也是篇幅最大的部份,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最直接、最密切的牵连,例如买卖契约中一定要有价金、标的物等约定,合资契约中一定要约定各股东间的出资比例,授权契约一定要谈到授权范围等等,这些都是主文部份要详细记载的。 本书拟将英文合约中的主文条款大分为两类:「特殊条款」与「一般条款」。所谓「特殊条款」指的是只有在某些特定性质的合约中才会出现的条款,例如合资契约中通常会约定当事人合资成立的公司由谁来管理,董事与监察人由谁来担任等等问题,但是抵押契约就不会有这些约定。反过来说,抵押契约中一定要记载的抵押品项目、抵押期限等等,在合资契约中就不会出现。诸如此类的「特殊条款」将留待本书之后续-「进阶篇」来详细介绍。 相对于「特殊条款」的所谓「一般条款」,指的是不论合约性质如何,几乎所有的合约中都会记载的条款,例如管辖法院的约定、保密条款、准据法条款等等,将于本书第贰编中详细介绍,在此亦不赘述。 四、合约的结尾辞 英文合约架构中的最后一个部份就是结尾辞与当事人的签名。所谓「结尾辞」指的是在当事人签名之前经常会出现一段文字,除了表明签名人确实有签名的正当权限外,还会载明签名的日期。至于签名栏的部份,如果当事人是公司的话,除了要盖公司印鉴以外,还要有代表人的签名,并且通常会注明代表人的职称 (title)。 IN WITNESS WHEREOF&, the parties hereto have caused this Agreement to be executed by duly authorized8 representatives& of both parties on the date and year first written above&.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By: By: Title: Title: 本约由被授权之人,于本约序文所记载日期,代表双方当事人缔结之,特此为证。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 代表人: 职称: 职称: & IN WITNESS WHEREOF 这三个字是英文合约结尾辞的标准模式,就权利义务的规范上并没有什么特别的功能或意义,与中文合约里最后通常会记载的「恐口说无凭,特立本约为证」很类似,有时候会用"INTENDING TO BE LEGALLY BOUND"代替,意思也是一样的。 & duly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s 当合约之当事人为法人组织时,必须推派出一位自然人作为代表,例如公司的代表人通常会是董事长,代表公司与其它人订立合约,建立权利义务关系。除了董事长根据法律当然具备对外代表公司的权限之外,公司董事会也可以决议授权某一个董事、总经理、或其它重要职员作为公司签约的代表人,此时与公司签约的对方当事人为了确保这个代表人的确属于"duly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可以要求公司提供这个授权的董事会决议证明,以妥善保护自己的权益。 & the date and year first written above 如果合约结尾辞里注明的日期和合约最前面序文所载的日期相同,就用这句话表示,如果不同的话,就应该另以条款明定合约生效日(Effective Date,请参考本书第贰编之拾参「合约之期间与更新」),以免产生争议。 第贰编 英文合约的一般条款 如本书第壹编之肆「英文合约的结构」一节所述,所谓「一般条款」,乃相对于「特殊条款」,指不管合约的性质如何,通常都会出现的条款,例如不论是买卖、合资、租赁、借贷、技术移转等合约,尽管缔约目的各自不同,却同样少不了合意管辖法院、准据法、通知条款等等一般性的约定,记载这些一般性约定的条款,就叫做一般条款。 详细来说,一般条款又可分作两大类:第一种为与当事人所要规范之交易的实体权利义务有关系的一般条款,这种一般条款虽然在每一种性质的合约中都会记载,但是内容上依照各类合约性质可能大相径庭。以下介绍的诸多一般条款中,「交易标的」与「交易条件」就是属于这种一般条款。 第二种一般条款与合约特定的实体交易内容没有直接的关系,而仅是在规范倾向行政方面的事务,这种一般条款的重要性并不逊于第一种一般条款,但是由于不论合约实体交易的性质为何,它们的内容与用语都非常相近,因此比较容易掌握与了解。以下介绍的如担保条款、纷争解决条款等都属于这类的一般条款。 另外「附件」也是各式英文合约经常使用的重要工具,虽然难谓其属「一般条款」的一种,但因为常与一般条款结合而关系密切,为便利及完整起见,亦拟于本编一并说明介绍。 点击收听单词发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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