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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法令
公司法印度公司法大部份是根据英国公司法而制定,此法规范公共有限公司及私人有限公司的形成及营运、公司担保或股份限制。在公共有限公司中,又分为封闭式控股公司及有实质公共利益公司的区别。
私人有限公司股东的数目为2人至50人。公共有限公司则必须至少有7名股东。如果私人有限公司超过50名投资人,或其出资资本中被公共公司所控制的资本额超过总资本额的25%,或其每年公司营业超过RS1千万,都被视为公共有限公司。
(一)私人有限公司的特点包括:许可发行各种股票除了公司法所规定的内容部分,不需公布任何公司资料可指定或重新指定负责人或总经理,并决定其酬劳,而无须按公司法规定;以及在其借款或投资上没有任何限制。
(二)运用在公共有限公司的特点为:在印度设立的公司必须自公司登记处取得名字的核发,并缴交公司章程及备忘录。
资本方面可由公司法及资本管制法予以管理。
(三)公司法规定私人公司在下述情形下可以变成公共公司:百分之廿五或以上,所付出资本股额是由一个或数个合作组织所掌握。
百分之廿五之资本额为公共公司所拥有。
每年平均营业收入超过RS1千万。
(四)但有下述情形者,不被核准:如果所有付出的资本股额由一个或数个国外合作组织所持有。
如果所有资本额由一个私人(印度)公司及单一股东所拥有。
如果合作组织或合作组织集团持有(印度)私人公司之股份,在公司法规定下成为一个私人公司,并且由中央政府下命令生效者。
(五)一个公司在下述情形下可成为其控股公司的子公司:董事会成员的组成由控股公司控制。
控股公司控制全部投票权的一半以上。
子公司是其它公司的分支公司,且其它公司本身亦是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当控股公司为一公家公司时,分支公司就成为公家公司的子公司。
(六)公司必须维持下列各项适当的记录:所有公司收支,以及与公司收支有关事项。
公司的资产及债务。
(七)公司合作组织备忘录及合作组织章程中必须含下列资料:如是公共公司,则在公司名字后面字尾有「有限」的字样,而「私人有限」做为私人公司的字尾。
公司注册办公室所位于的省。
公司设立目的,在1965年以后成立的公司,必须声明下列分开两种类别的目的,即主要目的及相关连的目的,以及其它目的。
其事业目的所扩及的省份,若超过单一省份,必须符合下列规定:贸易公司。
对股东的负债有限制的声明。
公司注册的股本金额数量,以及其固定数分配为股利的部份。
二、公司设立型态
印度商业组织主要形式有: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公司个人所有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在印度境内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外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都受制于1956年的公司法。
合资公司与合伙关系有所区别,一个合资公司如与合资公司人分开则无法律身份。为了赋税的缘故,合资公司必须被视为一个人以上的联盟合作或一个合伙关系。
外国公司的分公司受限于印度政府政策及外汇交易法案规定的结果,外国公司的分公司在印度已几乎停止营运,除了航空、船运、银行之外,外国公司的分公司已被要求转换为印度公司,并且在资产上有一定比率的印度人参与。
个人所有权公司法及合伙关系法对这种形式的商业组织并没有特别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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