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报关单的填制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08-12-19 01:07 字体: [ ]  进入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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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对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做出书面申明,以此要求海关对其货物按适用的海关制度办理通关手续的法律文书。它的填制规则如下:   1、预录入编号 指申报单位或预录入单位对该单位填制录入的报关单的编号,用于该单位与海关之间引用其申报后尚未批准放行的报关单 。 报关单录入凭单的编号规则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预录入报关单及EDI报关单的预录入编号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编号规则,计算机自动打印。 2、海关编号 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 海关编号由各海关在接受申报环节确定,应标识在报关单的每一联上。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9位数码,由各直属海关统一管理。各直属海关对进口报关单和出口报关单应分别编号,并确保在同一公历年度内,能按进口和出口唯一地标识本关区的每一份报关单。 各直属海关的统计、理单部门可以对归档的报关单另行编制理单归档编号。理单归档编号不得在部门以外用于报关单标识。 3、进口口岸/出口口岸 指货物实际进(出)我国关境口岸海关的名称。 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口的口岸海关选择填报《关区代码表》中相应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无实际进出口的,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4、备案号 指进出口企业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审批备案等手续时,海关给予《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来料加工及中小型补偿贸易登记手册》、《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成品登记手册》(以下均简称《登记手册》)、《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或其他有关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加工贸易 报关单本栏目填报《登记手册》编号;少量低价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登记手册》的,填报“C 关区代码 0000000”,不得为空; 2)凡涉及减免税备案审批的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不得为空; 3)无备案审批文件的报关单,本栏目免于填报。 备案号长度为12位,其中第1位是标记代码。备案号的标记代码必须与“贸易方式”及“征免性质”栏目相协调,例如: 贸易方式为来料加工,征免性质也应当是来料加工,备案号的标记代码应为“B”。 5、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进口日期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本栏目填报的日期必须与相应的运输工具进境日期一致。 出口日期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本栏目供海关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预录入报关单及EDI报关单均免于填报。 无实际进出口的报关单填报办理申报手续的日期。 本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 6、申报日期 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 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日期。 预录入及EDI报关单填报向海关申报的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符时,由审单关员按实际日期修改批注。 本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 7、经营单位 经营单位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 本栏目应填报经营单位名称及经营单位编码。经营单位编码为十位数字,指进出口企业在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海关给企业设置的注册登记编码。 特殊情况下确定经营单位原则如下: 1)签订和执行合同如为两个单位,填报执行合同的单位; 2)援助、赠送、捐赠的货物,填报直接接受货物的单位; 3)进出口企业之间相互代理进出口,或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的,以代理方为经营单位。 8、运输方式 指载运货物进出关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的分类。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按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 特殊情况下运输方式的填报原则如下: 1)非邮政方式进出口的快递货物,按实际运输方式填报; 2)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按旅客所乘运输工具填报; 3)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根据载运货物抵达进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根据载运货物驶离出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 4)无实际进出口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报《运输方式代码表》中运输方式“0”(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和保税区退区)、“1”(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退仓)、“7”(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8"(保税仓库转内销)或“9”(其他运输)。 9、运输工具名称 指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名称或运输工具编号。 本栏目填制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江海运输填报船名及航次,或载货清单编号(注:按受理申报海关要求填报); 2)汽车运输填报该跨境运输车辆的国内行驶车牌号码; 3)铁路运输填报车次或车厢号,以及进出境日期; 4)航空运输填报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本栏目为空; 5)邮政运输填报邮政包裹单号; 6)进口转关运输填报转关标志“@”及转关运输申报单编号,其中以铁路运输方式转关的,填报“@” 转关运输申报单编号 “/” 车厢号;出口转关运输只需填报转关运输标志“@”; 7)进出保税区(运输方式代码“0”或“7”)填报保税区名称,进出保税仓库及出口监管仓库(运输方式代码“1”或“8”)填报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名称; 8)其他运输填报具体运输方式名称,例如:管道、驮畜等,无实际进出口的,本栏目为空。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运输工具名称。 10、提运单号 指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 本栏目填报的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江海运输填报进口提单号或出口运单号; 2)铁路运输填报运单号; 3)汽车运输免于填报; 4)航空运输填报总运单号; 5)邮政运输填报邮政包裹单号; 6)无实际进出口的,本栏目为空; 7)进口转关运输应填报货物进境时的提运单号,出口转关运输无法确定提运单号时,本栏目可以为空。 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运单时,应按接受申报的海关规定,或分单填报,或填报一个提运单号和多提运单标志及提运单数,其余提运单号填写打印在备注栏中或随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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