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怀疑,利归被告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07-03-15 07:03 字体: [ ]  进入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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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仁宗即位不久,接到上奏的刑事案件,不知怎样裁决,问手下大臣,吕夷简回答说:“凡奏狱必出于疑(刑事案件上奏,一定是因为有疑点),疑则从轻可也。”仁宗认为有理,所以,在位期间,疑狱一律从轻发落(《厚德录》卷四)。这个“疑狱从轻”原则,和西方法律界give somebody the benefit of the doubt规例是很相似的。在西方,法庭假如没有充分证据证实被告有罪,那么,为免制造冤狱,实行宁纵毋枉,被告得判无罪,这叫做give somebody the benefit of the doubt,直译是“既有疑点,利归某人(被告)”。现在,这句法律用语往往给引用到其他场合,意思是“对人家的怀疑既然未能证实,且往好的一面想”,例如:There is no evidence that the cat killed the canary while we were away.Let's therefore give him the benefit of the doubt.(没有证据显示猫儿趁我们不在的时候,搏杀了金丝雀;所以,不宜卤莽断定是牠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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