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lf-incrimination 自证其罪
文章来源:未知 文章作者:enread 发布时间:2012-01-09 02:14 字体: [ ]  进入论坛
(单词翻译:双击或拖选)

The prohibition1 of illegal evidence extraction and self-incrimination has already been included in the current Criminal Procedure Law.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已将非法取证和自证其罪列入禁止范围。

上面的报道中,self-incrimination就是“自证其罪”,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作出不利于自己或有可能使自己受到刑事起诉的证言,分为直接行为和间接行为。直接行为是指通过审讯迫使当事人提供信息导致自证其罪的现象出现。间接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没有其他人强迫的情况下自愿提供可以自证其罪的信息。由于现行法律没有规定illegal evidence extraction(非法取证)和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的后果,由此造成了很多forced confessions2(逼供)案件。

此次做出的修改可以避免extraction of confessions through torture or violence(刑讯逼供)可能造成的wrongful conviction(误判)和miscarriages of justice(司法不公)。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