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企业章程(中文部分)b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08-01-25 08:34 字体: [ ]  进入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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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合营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合营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合营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名总经理、副总理由董事任命,任期×年,经董事会决定可以连任。第二十三条 合营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 副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委派可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经理助理。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除非得到董事会的批准不得参与和本合营公司有商业竟争的其他经济组织。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商级管理人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不能胜任工作的,经董事会决定可随时撤换。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二十七条 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 合营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薄,用中文书写。第二十九条 合营公司应采用人民币为记帐的本位货币。人民同其它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价计算。第三十条 合营公司在中银行或中国银行同意的其它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第三十一条 合营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第三十二条 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帐册应记载如下内容:1.合营公司所有和现金收入、支出数量;2.合营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3.合营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4.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第三十三条 合营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 合营各方有权自费聘请审计师查阅合营公司帐簿。查阅时,合营公司应提供方便。第三十五条 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的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合营公司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第三十六条 合营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利润分配 第三十七条 合营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上董事会根据合营公司经营情况讨论确定。第三十八条 合营公司依法纳税和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利润,按照甲、乙方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第三十九条 合营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后三个月内公布前一年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的利润额。第四十条 合营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第八章 职工 第四十一条 合营公司员工的招收、招聘、辞退、工资、生活福利、奖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二条 合营公司有权对违犯合营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员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开除职工须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第四十三条 中方职工的工资待遇,按照北京市劳动局的规定,根据合营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合营公司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相应提高职工的工资。合营公司中方退休人员的工资按北京市劳动局的规定办理。第四十四条 合营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省(市)关于职工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工作。 第九章 工会组织 第四十五条 合营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第四十六条 合营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协助合营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合营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第四十七条 合营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合营公司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第四十八条 合营公司工会参加调解如工和合营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第四十九条 合营公司每月按合营公司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合营公司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五十条 合营期限为 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如经双方同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可以在合营公司期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构申请延长合营公司期限。第五十一条 甲,乙方如一致认为终止合营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合营。但应在终止前九十天经董事会会议决定,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第五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这一时,甲、乙任何一方有权依法终止合营。1.合营公司期限届满;2.合营公司严重亏损,天力继续经营;3.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严重损失,以致无力继续经营;4.双方中任何一方无力或不能履行本合同和章程所规定的义务,致使合营公司无法继续经营;5.合营公司未达到预计的经营目的,同时以无发展前途。第五十三条 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合营公司财产进行清算。第五十四条 清算委员会任务是对合营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第五十五条 清算委员会对合营公司的债务全部清偿后,其剩余的财产按甲、乙方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第五十六条 清算结束后,合营公司应向审批机构提出报告,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第五十七条 合营公司结业后,其各种帐册,由甲方保存。 第十一章 规章制度 第五十八条 合营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责与工作程序);2.职工守则;3.劳动工资制度;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5.职工福利制度;6.财务制度;7.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章 适用法律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用中文和英文书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为准。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才能行效。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于一九××年×月×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北京签字。中国×公司 ×国×××公司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职务: 职务: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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