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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欧盟委员会有关立法的定义,特许经营(Franchising)指的是:特许者(Franchiser)有偿授权给被特许者(Franchisee),与被特许者为获得通过利用其知识产权去生产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权利而订立的一种特别协议,它建立在完全自愿合作的基础上。这种使用权包含商标、商号(trade names)、店铺的标志、有效的经营模式、设计、版权、专有技术或专利权等。一个特许经营协议通常包含以下条款:(1)共同的名称、店铺标志和统一的经营模式;(2)特许者给被特许者传授专有技术和诀窍;(3)在协议有效期内,特许者要不断地向被特许者提供商业和技术的支持。
本文将从欧盟特许经营的发展情况、管理方式、欧盟有关特许经营的法律法规,尤其是立法思路等方面对欧盟的特许经营情况作一些初步介绍。
一、欧洲特许经营发展情况
特许经营作为一种特别的商业经营模式在欧洲各国已有较长的历史,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欧洲就已存在成功的特许经营模式,七十年代早期,欧洲的特许经营已发展得很完善,也开始有了适用于特许经营的立法;随着各国对知识产权的进一步重视和应用,近几年,特许经营在欧洲更取得长足的发展,截止2004年,在20个 欧洲特许经营发展得比较成熟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国家中,共有5552个特许经营品牌在操作 ,对比1998 年,增加了50%,被特许者的数量达到250643家,对比1998年增加了49.7%。
二、欧盟特许经营的管理方式
欧盟是完全自由的市场经济体制,其对特许经营的管理方式可从两个方面来介绍,一是立法主管机构;一是行业协会的作用。
一)立法主管机构——欧盟委员会竞争总司
欧盟委员会竞争总司的使命是:贯彻执行欧共体条约的竞争条例,以确保欧盟市场的竞争不被扭曲,保证消费者的利益和欧洲经济的竞争性。
依据《欧共体条约》第81、82、86、87、89条的规定,欧委会竞争总司负责起草和执行反托拉斯、企业并构、自由化和政府干预、政府补贴方面的立法,订立欧盟竞争政策,以确保条约的这些条款在欧共体范围内得到贯彻执行。
“特许经营”方式属于供应和分销经营的一种,与工业供应协议(Industrial supply agreements)、唯一和选择性的分销协议(Exclusive and selective distribution agreements)、单一商标协议(Single branding agreements)一起列入欧盟竞争法中反托拉斯法的纵向协议(Vertical Agreement)立法部分。这部分立法工作由欧委会竞争总司A司负责,主管官员约200名,所有涉及到供应和分销中“纵向协议”订立部分的立法,在经过A司主管官员的调查论证并征求各利益方的意见后,向欧盟部长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出立法建议,一旦获得通过将正式立法。
二)行业协会
在欧盟,基本上每种行业都有由同行业者自愿组织的协会来为本行业提供非盈利性服务,这些行业协会不带任何官方背景,承担行业管理的所有具体工作。
欧洲特许经营协会就是这样一个完全非官方、非盈利的自愿的国际组织,总部设在布鲁塞尔。该协会是欧洲特许经营行业的总代表,目前由欧洲发展得很成熟并有代表性的18个国家的特许经营协会组成,分别是:英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奥地利、芬兰、德国、希腊、拉脱维亚、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丹麦、匈牙利、斯洛文尼亚和捷克。俄罗斯和波兰目前虽然不是该协会成员,但与该协会联系紧密并互相交换信息。该协会同时是世界特许经营理事会的副主席,负责世界特许经营行业的立法事务,即各国在开展特许经营方面的立法工作时,该协会将就此提出意见建议,代表行业利益方与立法机构对话。
欧洲特许经营协会的成员即18个国家的特许经营协会是由特许者、被特许者、对特许经营感兴趣的各类专家,如律师、法律顾问、会计师、市场专家、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代表组成,由于组成人员的专业背景,在与欧委会或成员国的议会就立法展开讨论时,有很强的游说能力。
欧洲特许经营协会除在立法上施加影响,所有涉及特许经营的行为准则的制定、行业内部服务、联络、发展规划、报告等等具体工作均由该协会来进行,它代表和维护欧洲特许经营方式的利益,促进欧洲特许经营的发展。
三、欧盟特许经营立法情况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欧盟的有关特许经营立法并不是从法律上对特许经营进行管理和领导,而是从法律上确保特许经营这一经营方式不会影响到欧盟内部市场的公开透明和充分竞争的原则。
一)立法的背景
如上所述,欧盟早在七十年代初期就开始有了适用于特许经营的立法,但当时这些立法中并未明确“特许经营”这一概念,立法适用部分还仅限于订立协议前的特许经营者,在法令中确立他们的职责。企业在特许经营活动中遇到问题,法院利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来进行判决。
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在没有一个明确的有关特许经营的法律阐述的背景下,人们对现存的对典型特许经营关系具有许多限制的法律存在疑问,当时一项基于这些疑问性法律基础上的欧洲法院的判决 ,使特许经营这一分销方式能否继续存在下去受到威胁。在此情况下,国际特许经营协会积极游说并协助欧委会首先制定了一个可操作性的特许经营政策,明确特许经营对欧盟商业环境带来的独特好处。接着欧委会在1988年11月30日颁布了4087号条例(Regulation (EEC) No 4087/88) ,明确了特许经营的法律定义,将特许经营协议列为“豁免协议”,不受竞争条例的限制。此后,特许经营协议正式成为欧盟竞争法中“纵向协议”立法的一部分,特许经营方式有了更多的灵活性,特许经营者有了具体的操作“路线图”。
二)立法的情况
1、欧盟竞争法纵向协议立法
欧盟竞争法中纵向协议立法的依据是欧共体条约第81条 第3款。欧共体条约第81条是“共同体市场要建立保护竞争的制度”的具体化的一部分,而其第3款规定:如果企业间的协议、企业集团的决议或者企业间协调的行为方式能够完全符合下列条件,则可以得到豁免,不受第81条第1款的限制。这些条件是:(1)有助于改善商品的生产和销售,或者有助于推动技术和经济进步;(2)消费者可以从中得到适当好处;(3)为了实现上述目的,限制竞争是不可避免的;(4)该限制尚未达到严重影响市场竞争的程度。
根据1988年第4087号条例,涉及专有权的特许生产协议、特许销售协议以及与最终消费者相关的特许服务协议通常可以根据条约第81条第3款得到豁免。这种豁免的理由是,经济地使用专有权一般不会损害竞争。同时该条例的第5条提出了一个黑名单,如特许经营活动中存在列入黑名单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将不会得到第81条第3款的豁免。
4087号条例于1989年2月1日正式实施,完全地、直接地适用于全部成员国,1999年12月31日,该条例适用期满(实际适用到2000年5月31日),欧委会于1999年12月22日发布了2790号条例 (COMMISSION REGULATION [EC] No 2790/1999)取代4087号条例,并于2000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
2790号条例除保留了4087号条例关于“特许经营”的法律定义及法律解释外,简化了适用于供应和分销协议的规则,减轻了缺乏市场左右能力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调整负担;新条例规定:小于市场份额30%的企业有依据经济环境的变化创造和签订最有利于他们商业利益的供应和分销协议的自由。
总的说来,2790号条例和4087号条例都是从法律上确保特许经营协议等纵向协议不会对欧盟的自由竞争造成任何障碍。
2、各成员国的立法
除欧委会在欧盟竞争法中体现了适用于特许经营模式的法律定义和法律解释外,部分特许经营发达的成员国还有自己涉及特许经营方面的立法,如英国、法国、西班牙、比利时、意大利等国家。尤其在近几年,中东欧国家如拉脱维亚等国也纷纷就特许经营进行立法。
但需要明确的是:首先,欧盟的竞争法与成员国的竞争法之间的关系是并行适用。当二者产生了法律冲突时,优先适用欧盟法。欧洲法院的判决指出,“条约及其有关措施的效力不得由成员国依其国内法而改变。否则,共同体的秩序将受到破坏,条约的目标也不能实现。共同体和其成员国反托拉斯法的一般冲突,必须依共同体法优先的原则来解决。”
其次,各成员国在立法时最先考虑的是:立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指导和便利特许经营这一方式的发展和应用。政府认为建立在法制基础上的公开的市场经济,现有的商业法、民法、社会法等法律已足以解决在特许经营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政府再立法的目的是促进特许经营的发展和规范,在立法中体现政府的支持和鼓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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