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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式各样的正文条款是合约中最核心的部份,也是篇幅最大的部份,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最直接、最密切的牵连,例如买卖契约中一定要有价格、标的物等约定,合资契约中一定要约定各股东间的出资比例,授权契约一定要谈到授权范围等等,这些都是正文部份要详细记载的。 本书拟将英文合约中的正文条款大分为两类:“特殊条款”与“一般条款”。所谓“特殊条款”指的是只有在某些特定性质的合约中才会出现的条款,例如合资契约中通常会约定当事人合资成立的公司由谁来管理,董事与监察人由谁来担任等等问题,但是抵押契约就不会有这些约定。反过来说,抵押契约中一定要记载的抵押品项目、抵押期限等等,在合资契约中就不会出现。诸如此类的“特殊条款”我们将另文讲述。 相对于“特殊条款”的所谓“一般条款”,指的是不论合约性质如何,几乎所有的合约中都会记载的条款,例如管辖法院的约定、保密条款、准据法条款等等,我们会另文讲述。 英文合约架构中的最后一个部份就是结尾辞与当事人的签名。所谓“结尾辞”指的是在当事人签名之前经常会出现一段文字,除了表明签名人确实有签名的正当权限外,还会载明签名的日期。至于签名栏的部份,如果当事人是公司的话,除了要盖公司印鉴以外,还要有代表人的签名,并且通常会注明代表人的职位(title)。 IN WITNESS WHEREOF&, the parties hereto have caused this Agreement to be executed by duly authorized1 representatives & of both parties on the date and year first written above. 本约由被授权之人,于本约序文所记载日期,代表双方当事人缔结之,特此为证。 & IN WITNESS WHEREOF 这三个词是英文合约结尾辞的标准模式,就权利义务的规范上并没有什么特别的功能或意义,与中文合约里最后通常会记载的"恐口说无凭,特立本约为证"很类似,有时候会用INTENDING TO BE LEGALLY BOUND 代替,意思也是一样的。 & duly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s 当合约之当事人为法人组织时,必须推派出一位自然人作为代表,例如公司的代表人通常会是董事长,代表公司与其它人订立合约,建立权利义务关系。除了董事长根据法律当然具备对外代表公司的权限之外,公司董事会也可以决议授权某一个董事、总经理、或其它重要职员作为公司签约的代表人,此时与公司签约的对方当事人为了确保这个代表人的确属于duly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可以要求公司提供这个授权的董事会决议证明,以妥善保护自己的权益。 & the date and year first written above 如果合约结尾辞里注明的日期和合约最前面序文所载的日期相同,就用这句话表示,如果不同的话,就应该另以条款明定合约生效日(Effective Date),以免产生争议。 来源:中青网英语角 点击收听单词发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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