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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读原著《tort》的时候,对negligence这个词总是理解为"过失",今天读张新宝教授的《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觉得他对negligence这个词解释得很好,现摘录如下:
先看看英国法的情况,从历史上看英国没有关于侵权行为的侵权责任一般规定,但英国的法律要对受侵害人加以救济,一个救济方式或者是一种侵权叫 tort,这些侵权加在一块,我们称其为torts,但tort与torts之间没有联系,就象一个土豆装在一个口袋里,口袋打开,土豆分散开来,不象大陆法系,象一串葡萄,即使打开口袋仍是联在一起。有人对英国法上的tort进行统计,一共有72种,这还是不完全统计。非法侵害、严格责任、诽谤、加害性陈述、不当控告等,彼此没有多少联系没有抽象到一般规定。这些抽象出来之后的是negligence, 在读到英文时,如不对其进行深入地了解,你会误会是过失,这里不是指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即疏忽或大意,指的是一类特别的侵权行为,这类侵权行为很有名即“过失侵权”。这类侵权在法律发展过程中有一个共同特征,即是没有名字,所以叫无名侵权,那72种是有名的,但不限于72种,72种包括不下的以及后来又发展起来的叫无名侵权,即negligence1.所以negligence,既是侵权行为的组合,也是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所以在目录里看到的更多的指的是无名侵权的聚合。无名侵权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违反义务,违反注意义务,这是大陆法上的一般条款关于侵权行为的基本规定,因为它毕竟抽象出来一些共同的特征。这些无名侵权在英国还在发展过程中,如果可能,这种无名侵权行为能从新石器时代发展到青铜器时代,有一个共同的一般条款。但现在还没有,这也没有什么不好,法律不只是一个逻辑问题更是一个民族习惯问题,例如一个工具,用顺手就行了 点击收听单词发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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