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六)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07-07-24 02:44 字体: [ ]  进入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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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在履行技术开发合同的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其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所列可能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当事人一方没有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四章技术转让合同     第三十四条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非专利技术的转让所订立的合同。     第三十五条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转让方和受让方实施专利或者使用非专利技术的范围。但是,不得以合同条款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第三十六条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或者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应当遵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     ㈠许可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     ㈡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是:     ㈠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并不得许可合同约定以外的第三方实施该专利;     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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