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二章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九条技术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条技术合同自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后成立;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的,自批准时起成立。
第十一条当事人可以约定技术合同的担保。由第三者作保证人的合同,自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后成立。
第十二条技术合同中的价款或者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
第十三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技术合同。委托人应当向代理人出具委托书。代理人应当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第十四条为订立技术合同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可以收取合理的费用。
第十五条技术合同的条款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当包括:
㈠项目名称;
㈡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㈢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
㈣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㈤风险责任的承担;
㈥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㈦验收标准和方法;
㈧价款或者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㈨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㈩争议的解决办法;
|
|||||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三)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一) |
TAG标签:
- 发表评论
-
- 最新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